租賃
合同承租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出租人按時提供
合同約定的出租物,并占有、使用出租物,獲取通過出租物取得的效益。 二、要求出租人按
合同約定的要求提供出租物,并按
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檢驗,對不符合規定的出租物退還出租人,并要求更換,承擔
違約責任。 三、按照
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承租物造成承租物的損失,不承擔修復責任。 四、按照
合同約定的時間,要求出租人對出租物進行維修。 五、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對出租物做適當的添增。 租賃
合同承租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
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支付約定的租金,保證出租人的權利不受侵害;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明確支付期限的,按《
合同法》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承租人應按下列時間支付租金:1、租賃期不滿一年的,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2、租賃期在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3、協商訂立補充協議。 二、按
合同約定的方式、用途使用租賃物,如果
合同約定不明確,可以按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執行,按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確定,或者雙方協議簽訂補充條款。 三、管理好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取得了租賃物的使用權和租賃期內的占有權,但該租賃物權仍歸出租人所有,妥善管理好租賃物,不致其損壞,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四、按期歸還租賃物,
合同期滿,承租人失去了租賃物的使用權和
合同期內的占有權,應當按
合同約定的條件,按期歸還租賃物,如果承租人認為還需繼續租用承租物,應在
合同屆滿前與出租人簽訂繼續租用
合同。承租人不按期歸還租賃物,應承擔
合同期滿致歸還前租賃物滅失損毀的風險,并承擔出租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