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非法出租門面怎么辦?我國《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房屋轉租行為要征得原出租方的同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由此可以得知,房屋轉租分為合法轉租和非法轉租,二者界定的標準就是是否征得出租方的同意,轉租方(現實中習慣稱為“二房東”)未征得房主的同意就擅自轉租的行為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認可的,除非雙方在簽訂租房
合同時允許轉租行為的出現。如果二房東與房主之間的租賃
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轉租,或者應房主同意轉租,那么二房東出租才合法。承租人轉租須經房主同意,二房東和承租人簽訂的
合同可能會因為沒有得到房主的同意而沒有效力,根據當前司法實踐,轉租已成為事實,房主人若沒有提出異議,那么轉租有效;雖然沒簽訂書面租賃
合同,但有口頭約定,又有承租事實,那么承租人和二房東的房屋租賃關系成立。次承租人(接受轉租行為的承租人在法律上稱為次承租人)在接受轉租房屋過程中應注意:首先,轉租需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其次,房屋轉租期間,租賃
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
合同履行的,轉租
合同應當隨之變更;轉租
合同解除的,轉租
合同隨之解除,因此轉租
合同中應約定,因第一承租人或者出租人
違約而導致租賃
合同無法履行、從而妨礙
合同的正常履行的,第一承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首先我國的《
合同法》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涉及到相關的,二次承租問題的話是必須要有原有的出租人同意才能夠進行租房的,否則雙方簽署的租房
合同是無效的。涉及到相關的二房東問題,如果雙方在這個問題上有爭議或者協商不下的話,可以直接將違反
合同的人進行
起訴,要求法院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