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轉外地被拒絕了怎么辦?緩刑轉外地被拒絕了可以通過規范書面申請的方式,再次的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二、緩刑
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1、交接工作不規范。目前,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在緩刑的交付
執行上銜接不嚴:(1)有的法院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讓緩刑犯自行到公安機關報到。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一部分緩刑犯法外,形成事實上的脫管。(2)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上做法不一致,有的送到判決當地公安機關,有的送到罪犯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有的送到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這種混亂的法律文書送達現象,容易導致居住地公安機關因無法全面掌握轄區內的緩刑犯情況而產生漏管,因為按目前公安部的規定,對緩刑犯的考察由居住地派出所進行。(3)有的法院向公安機關送達公訴案件的緩刑判決而不送達自訴案件的緩刑判決。這種情況使大量自訴案件的緩刑犯游離于公安機關的考察視野之外。(4)公開宣告不到位。按照《刑法》規定,
執行緩刑和解除緩刑都應當向犯罪分子本人、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布,可使群眾監督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的生產生活等活動。現在,農村由過去的“集體生產”轉變為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聯產承包制,群眾之間聯系松散,集體活動較少;城市個體工商戶也是如此。在人們生產、生活相對獨立的情況下,組織群眾宣布有關規定難以落實,從而使這項規定流于形勢。2、制度落實不到位。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緩刑考驗期的各種制度是非常嚴謹的,但往往落實不到位。(1)定期報告不到位。按照刑法的規定,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必須按照
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情況。但在具體操作中,此項規定
執行不到位,特別是在邊遠或治安形勢嚴峻的地區,在公安機關人財物緊張的情況下,有的
執行機關認為緩刑對象罪行較輕,對社會不致造成什么危害,疏于管理,致使被處罰者的活動脫離考察、監管。(2)群眾評議不到位。按照有關規定,對
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要定期組織群眾評議。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在
執行過程中一般都沒有認真
執行,使群眾的監督得不到很好地貫徹。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對于刑事方面的處罰措施接觸的并不是特別的多,所以對于社區矯正或者緩刑這個問題也不是特別的了解,如果被實施緩刑需要到異地進行辦理的話,那么可以提前的提出書面申請,經過審核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