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死亡事故處理的規定
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生一些員工死亡的情況。人命關天!死亡事故發生后,公司需要盡快的作出處理。那么我國關于公司死亡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死亡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接到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發生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由公司主管部門會同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公司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死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公司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死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死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死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死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以上就是國家對公司死亡事故處理的基本流程的規定。但是事件發生情況不一樣,具體需要應用的法律條款也就會有不同或者更多,需要我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才能更好、更妥善的應對公司死亡事故處理的相關工作。在詳細了解了公司死亡事故處理的基本規定后,我們可以再就具體情況進行法律咨詢或者尋求律師的幫助,可以更快的解決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