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虛假
離婚逃避債務怎么處理?債務人虛假
離婚逃避債務向法院說明提供相關證據。虛假
離婚逃避債務的認定是判斷債務人是否通過假
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范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一)意思表示不真實;(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并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
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二、借夫妻假
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處理方法是什么?(一) 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對于
執行借夫妻假
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
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
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
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
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
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所以
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
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對于少數借夫妻假
離婚逃避債務的被
執行人,經
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二)逕行采取強制
執行措施。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
離婚的借夫妻假
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
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
執行措施。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
離婚登記機關協議
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
執行措施的問題。(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
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
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我們應建議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
再審,確定被
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日常生活當中,確實也有很多的債務人員,他們對于自己的債務關系并沒有做出充足的準備,在面臨著債務糾紛的時候采取假
離婚的方式,躲避債務這種情況的話,必須要受到法律的嚴懲,而且躲避債務,假
離婚的行為可能也不會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