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租賃
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符合租賃主體資格的雙方當事人,指提供租賃物和承租租賃物的雙方當事人都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也只有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才能履行租賃
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
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二、租賃物的名稱。即租賃
合同中確定的標的物,該標的物的名稱應寫全稱,不可簡化其稱呼,以免發生歧義,產生糾紛,因此,該條對租賃標的物的名稱應規范、具體、詳細,有的標的物還應寫清
商標、規格、型號、編號、返還時的標準。 三、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指提供租賃物的當事人提供租賃物的明確、具體的數量和應達到的要求,該條是確保承租人能獲得符合要求的承租物的關鍵。 四、租賃物的用途。在
合同中確定租賃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是確保提供租賃物的當事人的財產不受損失的保證。 五、租賃期限。指提供租賃物當事人的義務的終止和承租人權利的終止,到期承租人應歸還租賃物給出租人。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確定租賃期限的,依《
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可以隨時通知承租人解除
合同;反之亦可。 六、租金及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支付給出租人的報酬,出租人按出租的期限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雙方權利義務的體現,租賃
合同中應明確租賃物的租金額,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如果承租人沒有按規定的方式、時間支付租金,出租人應通知其按期支付,并可解除
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
違約責任。 七、租賃物的維修。租賃
合同中,應對租賃物出租后應由出租人或是承租人承擔維修、保養的責任及其費用的承擔作出明確的規定,使租賃物始終處于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狀態,《
合同法》規定,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租賃物的維修責任與費用承擔,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 八、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有:支付
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九、爭議處置方法。雙方當事人因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解決爭議,確保
合同的繼續履行還是中止或終止履行
合同,減少損失。解決爭議處置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選擇訴訟的,不能再選擇協商、調解和仲裁,但是,選擇協商、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又不服仲裁的,最終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