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一、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
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
行政處罰的特征有哪些?
1、
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或其行政主體實施。
行政處罰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行政處罰權應由行政機關行使。
2、
行政處罰權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
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
行政處罰以懲戒違法為目的。
三、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
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行政處罰。
綜上,實施
行政處罰的并不見得必須是行政單位,也可以是行政單位委托的其他組織,但這些組織做
行政處罰決定的時候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違法的
行政處罰還是要由行政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