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受理的原因有哪些?破產申請是指企業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訴訟行為。但有部分企業申請破產后,法院會不予以受理,原因在于其不知破產申請受理的原因及條件有哪些。下面就由我們為各位梳理一下申請受理的原因,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
一、破產申請的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1、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的;2、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
二、形式審查
判定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形式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即是否為債權人或債務人);2、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3、本法院對本案有無
管轄權;4、債務人是否屬于適用范圍內的民事主體。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實質審查
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的工作程序,稱為實質審查,又稱理由審查。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破產原因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問題。對這種事實的確定通常需要一個調查和證明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只能在破產程序開始以后才能進行。所以,在破產案件受理階段的實質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即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的審查。
四、受理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五、受理前的撤回申請
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根據上文中我們的梳理,相信您已經對破產申請受理的原因有了大致了解。在當事人申請破產時不能有隱匿欺騙等行為,更不能有意或無意損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等。法律嚴謹又細致,不允許任何人投機取巧。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我們在此建議您找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更好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