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不補償怎么辦遇到公司不續簽也不想補償的情況,建議及時保留證據申請
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
起訴。(一)、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3、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二)、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事實證明,在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
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
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
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二、勞動
合同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
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
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只要有勞動關系都是要簽訂勞動
合同的,這個是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是約束雙方的。勞動
合同一般是有時規定的,雙方可以約定
合同的年限,勞動
合同到期,簽訂
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都有權利不進行續簽,只是單位不續簽要進行經濟上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