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刑期從什么時候算起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1、《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判刑后多久可以探視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本人以后,如果被告人本人沒有
上訴,一審檢察院沒有抗訴,法院送交
執行后家屬憑借親屬關系證明和判決書原件就可以到
看守所或者監獄探視。判決余刑在一年以內的,有可能會繼續在
看守所服刑,如果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會轉到監獄服刑。刑事案件判決書送達后有十天的
上訴期,過了
上訴期判決才生效。如果判決生效,大約在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二十天左右會將
執行文書送到
看守所,送了
執行家屬就可以在
看守所探視了。探視需要帶上親屬關系證明和判決書的原件。根據《監獄法》的第二十條規定,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也就是說,法院在對被告做出判決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家屬到庭,但是,如果判處了實刑,送
執行機關服刑的話,
執行機關要及時通知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了開庭日期之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的三日以前送達,罪犯被交付
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交公安機關、監獄或者是其他
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