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準
逮捕后把人關在哪在被批準
逮捕后會關押在當地的
看守所。一般
逮捕前被刑事
拘留的,此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關押于
看守所,然后由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
逮捕。總之,犯罪嫌疑人關押的地方大體就是地個地方,一是
看守所,二是監獄,前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前關押的地方,后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后需要送監獄
執行的關押地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
拘留人送
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版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權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二、檢察院批準
逮捕后多久
執行檢察院批準
逮捕后,辦案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
執行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沒有權利直接決定是否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逮捕措施,一般在案件偵查階段需要進行
逮捕的,必須要報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審查批準。將案件的提請批準
逮捕書以及同案卷材料、證據等一起移送給檢察院之后,一般是由檢察長決定是否批捕,不過要是遇到重大刑事案件的話,那么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此時,經過審查作出的決定分為兩種,一種是作出批準
逮捕,另一種是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