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的見證人條件有哪些根據《繼承法》代書遺屬見證人的規定,見證人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已滿十八周歲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自己有勞動收入的人。在年齡上,見證人首先就得滿足具有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此做出的法律行為才會具有效力。所以,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2.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3.能夠自主了解遺囑內容的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一般情況下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是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的。4.與繼承
遺產無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他們與繼承死者的
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見證人。除此之外,代書遺囑中的見證人還需要滿足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二、代書遺囑一個代書人一個見證人,有法律效力嗎?如果代書遺囑只有一個見證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訂立了遺囑后也是需要按照遺囑規定的內容去
執行,那么在訂立遺囑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在自愿的情況下訂立的,如果在訂立的遺囑中有任何的違法行為后該遺囑也是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的。請別人代擬一份遺囑之時,需要確保該份遺囑在內容方面是合法有效的。即遺囑所立內容必須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處分
遺產也須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遺囑中也沒有涉及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之繼承權等問題。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