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給孫子屬于遺囑還是遺贈?
遺產給孫子屬于遺贈行為1、根據繼承法之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并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這種情形應屬遺贈。那么孫子在受遺贈后的法定期間內要接受遺贈,這樣才能合法得到該
遺產。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有些沖突。接受的起始時間是“知道受遺贈”之日起算,而《意見》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
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3、本條把接受的時間擴大為“繼承開始后”,也就是受遺贈人即使沒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表示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后”作出意思表示。這一規定對保護受遺贈人的利益更為有利。二、遺贈與贈與的區別1.遺贈是遺贈人生前所謂的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是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2.遺贈是于遺贈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贈與則是贈與人和受贈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三、遺贈與遺囑的異同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有效。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點。但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以下主要區別:第一,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的主體范圍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或者集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國家或者集體。第二,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須于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囑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無須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前,遺囑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第三,受遺贈人于遺囑繼承人取得
遺產的方式不同。受遺贈人不能直接參與
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
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而遺囑繼承人可直接參與
遺產分配而取得
遺產。根據繼承法之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并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這種情形應屬遺贈。那么孫子在受遺贈后的法定期間內要接受遺贈,這樣才能合法得到該
遺產。綜上所述,遺贈與贈與的區別是,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是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贈與是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