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
合同通知對方嗎單方解除
合同,應當通知對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
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護。二、單方解除
合同一定會解除嗎賦予了
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對方
違約的情況下,單方解除
合同的權利,實踐中,一方要解除
合同,通常會通過書面的方式告知
違約方
合同解除,并要求
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但是,一方單方解除
合同,并不表示該解約行為必然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因為一方在行使單方解約權的時候,只是他認為對方
違約且該
違約行為已達到可以解除
合同的程度。如果對方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
違約且不同意
合同解除的,應
起訴法院,通過法庭審理,最終判定是否有
違約行為及是否構成
合同解除。當事人對
合同解除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
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
合同解除異議方在
起訴法院的時候,還應該注意提出異議的期限,如果雙方在
合同中對異議期限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異議方應在收到解除
合同通知后的三個月內提
起訴訟,否則,即喪失提出異議的權利,造成
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使
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讓
合同繼續發生法律效力,約束當事人雙方,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害無益,有時還會有礙于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只有允許有關當事人解除
合同,或者賦予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權力,才會使局面改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