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規定事實婚姻?1、現行《婚姻法》中,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刑法》的第258條規定的重婚罪中,有條件地認為事實婚姻的存在。事實婚姻是指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可構成重婚罪。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3、根據這條規定,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這種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在
離婚時對于子女、財產的處理都可以參照登記婚姻處理。但在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向法院
起訴離婚時需補辦結婚登記的,否則法院將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二、事實婚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四)事實婚姻違反了婚姻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非法
同居是指當事人雙方秘密地或公開地以通奸、姘居或
同居為形式而結合的違法兩性關系。除了事實婚姻之外,其他未辦理結婚登記而
同居的男女關系,均為非法
同居。綜上所述,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事實婚姻違反了婚姻法有關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
同居的,均為非法
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