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底跟總公司簽還是分公司?與當事人直接的雇傭方簽訂
合同。1、若當事人的分公司是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那么該分公司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能作為用人單位與當事人訂立勞動
合同。2、若當事人工作的分公司是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那么該分公司是不能作為用工方簽訂勞動
合同的,只能受總公司的委托與當事人訂立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為總公司。3、簽訂勞動
合同的準則就是:《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內,能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能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二、《勞動
合同法》合法簽訂勞動
合同1、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容勞動
合同,參加社會
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2、勞動
合同是和分公司簽的,勞動糾紛主體是分公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按照啊·《勞動
合同法》合法簽訂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向對應的責任。如果分公司未取得營業執照,那么分公司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到
合同可以由勞動部門或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3、《勞動
合同法》第二條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依照本法
執行。4、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勞動
合同是和分公司簽,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