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挪用有什么責任
征地補償費挪用有什么責任 一、征地補償費挪用承擔什么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實際上屬于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原則上不屬于土地行政執法的范疇。
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于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二、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侵占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據為己有的行為;挪用征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利用職務之便,將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補償費挪作他用謀取利益的行為。
1、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征地補償費。
2、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征地補償費。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補償費,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
我國很多法律中都有關于征地補償費挪用承擔責任的介紹,最嚴重的情況下會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我們也為您整理了挪用征地補償費的三種具體表現形式,幫助你進行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