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訴訟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商標的訴訟案件的范圍具體如下:a、使用
商標的
商標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
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
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c、未注冊
商標冒充注冊
商標使用的;d、使用的
商標屬于
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e、侵權注冊
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f、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g、封存或者收繳
商標標識的。需要注意的是,
商標評審案件不屬行政訴訟案件范圍。二、
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誰?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
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對
商標違法行為給予
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于原告提
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
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范圍是特定的,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復議后,如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那么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原處罰決定,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原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如果改變原處罰決定,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復議決定,這時,作出復議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用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時,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在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單個行政機關作出的,但并不排除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機關委托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行政機關是被告。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
商標法規定,工商所不應該以自己名義對
商標違法案件進行處理,但它可對商案件進行調查,
執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派出工商所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綜上,
商標是在市場上用來識別商品的重要標識,也是擁有者的一項無形的財產,現實中侵害
商標權利的形式非常多,如果
商標的擁有者發現有其他人或者組織機構侵害了自己在
商標上的利益,就完全可以去法院提出訴訟并要求賠償和懲治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