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上訴需要什么材料?
一、
知識產權上訴需要什么材料?
1、
著作權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
著作權的證據,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創作作品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
著作權的
合同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復制品、銷售侵權復制品的發票等等。
2、商業秘密侵權案件
(1)原告具有某種經營秘密或技術秘密的證據,如:該秘密的研發及形成的材料、受讓該秘密的
合同等;
(2)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非法獲取、披露、使用該經營秘密或技術秘密的證據,如: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接觸該秘密的證明材料;收買原告工作人員,引誘其泄露該秘密的證明材料等。
3、技術
合同糾紛案件
書面
合同、與
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與計劃書、技術標準與規范、原始設計與工藝文件、技術圖紙、有關技術表格和數據照片等。
4、
專利侵權案件
(1)權利證明,如:
專利證書、
專利申請文件、實用新型
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2)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明,如:侵權產品、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
合同或轉讓
合同、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侵權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
5、
商標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
商標權的證據,如:
商標注冊證,使用
商標的商品,使用
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量減少的數量、使用
商標商品的利潤、
商標及使用
商標的商品的廣告宣傳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產品及其數量和利潤、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等。
二、哪些法院有
管轄權?
1、因侵權而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
(1)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
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
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3)外觀設計
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4)假冒他人
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5)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
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
3、
著作權糾紛案件,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
4、計算機網絡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5、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
三、
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1、
專利糾紛案件
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以國家
知識產權局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
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2、
商標糾紛案件
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3、
著作權糾紛案件
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4、商業秘密侵權案件
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5、特殊
知識產權案件
(1)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之外的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
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綜上所述,
專利侵權案件,
商標糾紛案件,因侵權而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
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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