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繼承
遺產(chǎn)時被視為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規(guī)定根據(jù)《民法》總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涉及
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此處的“
遺產(chǎn)繼承”不僅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遺囑繼承、遺贈。胎兒是法定繼承人的,按照法定繼承取得相應的
遺產(chǎn)份額;有遺囑的,胎兒按照遺囑繼承取得遺囑確定的份額。胎兒不是法定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也專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胎兒,將來按遺贈辦理,胎兒取得
遺產(chǎn)繼承權。“接受贈與”指贈與人可以將財產(chǎn)贈與給胎兒,胎兒此時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接受贈與的權利。除了
遺產(chǎn)繼承和接受贈與,實踐中還有其他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因此這一條規(guī)定用了一個“等”字,沒有限定具體范圍,為今后進行這方面立法留下空間。為了屬更周延地保護胎兒利益,根據(jù)《民法》總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胎兒自母親懷孕之時起就應當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則自始不存在。1、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
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關于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的最終處理 ,一般分 3種情況 :一是胎兒出生后存活的 ,已保留的繼承份額歸其所有 ;二是如果胎兒出生后死亡的 ,為胎兒保留的份額 ,由其繼承人 (即母親 )繼承 ;三是如果胎兒在脫離母體時即屬死體的 ,原為胎兒保留的份額應當按法定繼承辦理 ,即應當由被繼承的繼承人再行分割。 ?3.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有
遺產(chǎn)繼承權,因為他還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胎兒在繼承
遺產(chǎn)的繼承時,需符合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如胎兒在娘胎中就以發(fā)生意外的,不受我國的法律保護。其他情況下,胎兒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保留這類胎兒的合法份額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