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留置權的
合同是關于留置權的法律知識,有專門的文章介紹過一部分,您對留置權含義應該有了一定了解,您在維護自身權益使用留置權時要特別注意不享有留置權的
合同是哪些,可能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我們在這里具體闡述下留置權的使用范圍。
一、債權人不享有留置權的
合同是哪些?
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
合同,基本建設
合同中的
建筑安裝承包
合同,保管
合同,運輸
合同中的貨運
合同,財產租賃
合同,委托
合同和信托
合同,除此之外的
合同,基本不可以采取留置權。
二、留置權使用范圍
留置權在我國民事活動中的適用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承攬
合同。按照加工承攬
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后,剩余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
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
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
違約金和賠償金。第二,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
合同中的
建筑安裝承包
合同。按照
建筑安裝承包
合同,
建筑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并給付報酬。如果
建筑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
建筑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于
建筑安裝承包
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
建筑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第三,留置權可適用于保管
合同。根據保管
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
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
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第四,留置權可適用于運輸
合同中的貨運
合同。按照貨物運輸
合同,承運人應將托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托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托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么承運人可將托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第五,留置權可適用于財產租賃
合同。按照租賃
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并于使用(收益)完畢后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
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第六,留置權可適用于委托
合同和信托
合同。按照委托
合同和信托
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一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補償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并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將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價
證券留置,從中求償。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來,留置權并不是使用于所以
合同,在除上述六種
合同以外,留置權并沒有什么法律效力。因此,您如果處理涉及到留置權問題的事情的時候,要特別注意留置權使用范圍,不享有留置權的
合同是哪些,要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問題,遇到不懂得問題可以在線咨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