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限延長的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延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有正當理由耽誤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而向后順延復議申請期限,以補足所耽誤的期限。
一、《行政復議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延長期限必須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原因必須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申請人無法預見、不能抗拒、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等天災人禍。“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的足以使申請人不能行使復議申請權的各種客觀情況。例如,申請人因嚴懲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政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等情況。需要說明的是,申請期限的延長,只能是把因法定事由而耽誤的期限補足,而不是期限的重新計算。比如,法定申請復議的期限是60日,而在期限開始的第40日發生洪災,申請人在該障礙消除之日起可以申請延長補足到60日,如果申請得到行政復議機關的批準,申請人就還有20日的復議申請期限。
2、延長期限的申請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機關的審查批準。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對具有正當理由的,應準許延長期限,對沒有正當理由的申請,行政機關應決定不予延長并告知申請人。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申請期限延長這一補救措施,目的在于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權利,因此,復議機關在審查和認定申請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時應當按此精神掌握和
執行。
二、從原則上講,超過復議申請時效即喪失復議申請權,但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如下。
1、《行政復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行使復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復議申請權。
2、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情況比較復雜,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一概以喪失復議申請權對待,一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為。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并非沒有行使復議申請權,而是由于不知道如何申請復議,錯誤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如信訪機構、人民檢察院等提出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未告知正確的途徑,只是簡單地予以駁回,致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此外,在具體計算期限時需要注意,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如果要重新計算,則涉及申請期限的中斷。而從《行政復議法》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斷。行政復議期間,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
執行。
根據上文中我們的梳理,相信您已經對行政復議期限延長條件有了大致了解。法律雖嚴謹,卻也不是那么無情。當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在合法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期限是可以延長的。若您還有什么疑惑,我們在此建議您找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更好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