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的原則有哪些規定(一)先發明原則,是指同一發明創造如有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提出
專利申請,應把
專利權授予最先做出此項發明創造的人,而不問其提出
專利申請時間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項原則時,在確定誰是最先發明人的問題上往往會遇到很多實際困難,因此,世界上只有加拿大和菲律賓等少數國家采用這種原則。(二)先申請原則,是指當兩個以上的人就同一發明分別提出申請時,不問其作出該項發明的時間的先后,而按提出
專利申請時間的先后為準,即把
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一原則。各國
專利法規定不同,多數國家都要求發明應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工業實用性。新穎性指在提出
專利申請之日或優先權日,該項發明是現有技術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書面、磁帶、唱片、照相、口頭或使用等方式公開的,即喪失其新穎性。有些國家采用世界新穎性,有些國家采用國內新穎性,也有些國家公知以世界范圍為標準,公用以本國范圍為標準。先進性也稱創造性,指發明在申請
專利時比現有技術先進,其程度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實用性指發明能夠在產業上制造和使用。
專利實施許可也稱
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
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
專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分為制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等,具有
專利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作用。發明人在辦理時,也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時,因積極的遞交證明材料,說明自身的申請原由。如
專利許可發放后,如發現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沒有得到許可時,使用這類
專利的,因積極地要求這類違法人員和單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