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委托手續是什么?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委托手續是什么?
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應有具體委托授權事項。公民委托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委托人涉外、港澳臺,其委托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二、如何處理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
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件對自訴案件按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
起訴或裁定駁回
起訴。適應以下情形:
①犯罪已超過訴訟時效的;
②被告人已死亡的;
③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④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的;
⑤缺乏罪證,自訴人又提不出補充證據的;
⑥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⑦經法院調解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⑧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提出刑事自訴的。
(2)開庭審理。對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應開庭審理。
(3)移送人民檢察院。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的,且既有自訴,又有公訴性質的,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可以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三、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自訴案件應于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于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后認定屬于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刑事自訴案件授權委托書怎么寫
刑事自訴案件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 律師事務所 律師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辯護。
本委托書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當屬于告訴才處理或者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屬于自訴案件,當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自訴案件后,發現缺乏證據并無法補充證據的情況下,也是會說服自訴人撤回
起訴或者駁回
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