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
管轄問題怎么處理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
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于
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
管轄,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機關收集和核實證據,及時處理案件;便于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和當地群眾參加旁聽;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刑事犯罪的規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為適宜”則是指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眾,有利于判決后的
執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惡多端、民憤極大,在原居住地審判可以發揮更好教育作用。二、
合同詐騙罪報案所需材料1. 案發經過文字材料;2. 報案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律師律所證明函和委托書);3. 報案公司工商登記材料(股東情況、營業執照等);4. 被控告人個人/公司基本情況;5. 簽訂
合同原件/復印件;6. 收付款銀行轉賬流水書面證明材料;7. 雙方溝通短信、微信、郵件書面證明材料;8. 招標書、擔保函、銀行存單、提貨單、倉儲單等涉及交易書面證明材料;9. 涉及民事訴訟的訴狀、判決書面材料。
合同詐騙罪是發生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犯罪,
合同也是涉及經濟貿易活動的
合同,比如普通的借貸
合同則不屬于
合同詐騙罪范疇的
合同。普通詐騙罪的
管轄屬于刑偵部門,不屬于經濟犯罪偵查部門,辦案人需要根據犯罪數額到派出所、分局刑警大隊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