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效
合同認定的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
合同法有效
合同認定的標準是怎么樣的?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
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
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自然人簽訂
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
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
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
合同。
對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
合同行為能力。
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簽訂
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
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
合同仍為有效。
在重大誤解時,
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乘人之危致使
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
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
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
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
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
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
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
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于無效。
合同標的可能,是指
合同給付可能實現。
合同標的確定,是指
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二、可撤銷
合同的認定標準是怎么樣的?
1、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
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
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
合同。
2、因重大誤解,對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因顯失公平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
合同法中對于
合同的制定只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走那么所出來的
合同就是有效的,而且在認定中不僅要表達出來雙方真實的意思,對于所制定的條款也是不能違背法律的認可,所以,制定
合同前一定要雙方協商好,從而確保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