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開庭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離婚案件開庭時間沒有準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1、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或者口頭
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2、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二、法院判決
離婚的依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
離婚法定條件。因此,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
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實,各地的民事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遞交的訴訟狀的時間先后順序和案件的難易程度去決定案件的開庭時間,所以,對于原告來講,收到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書以后,從立案到開庭還得繼續等法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