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廢和終止的區別有哪些?1、適用范圍不同。
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
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
合同,如租賃
合同、承攬
合同、建設工程
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
合同;而
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
合同。2、適用的條件不同。
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
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
合同的情況;而
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的情況。3、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終止只是使
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
合同解除可使
合同關系溯及力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二、
合同終止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終止,是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
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
合同當事人雙方在
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
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根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
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
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對于
合同作廢和終止的相關情況認定,要根據
合同的履行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涉及到雙方在簽訂
合同的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的責任問題,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后需要宣布
合同無效的,是可以對
合同進行作廢處理,并重新簽訂
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