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解除
合同嗎? 一、投保人可以解除
合同嗎
1、投保人任何時候都可以解除
合同。
2、投保自由退保也自由。
3、10天猶豫期退保沒有經濟損失。
4、過了猶豫期退保只是退保保單的現金價值。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是扣除保障成本和
保險公司運作費用后的余額。
二、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法律規定
1、《
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
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
保險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
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
保險合同的法定權利。
這種權利是法律賦予
保險合同投保人的一項特權,與普通民商事
合同有較大的不同。《
保險法》之所以作出這樣規定,其法理是:
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障性
合同,投保人為保障自己的
保險利益與
保險人簽定
保險合同,
保險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對
保險標的的權利而產生,投保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任意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他可以選擇
保險或不
保險、可以選擇此時
保險而彼時不
保險,也可以自由選擇
保險人。考察大多數國家的
保險立法,多數國家的
保險法均賦予了投保人這一對
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我國也不例外。
2、《
保險法》對投保人解除
保險合同權利的唯一的、強制性限制是《
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貨物運輸
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
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和
保險人均不得解除
合同。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除了《
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外,
保險法還允許
保險人可以通過
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限制投保人對
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但是從《
保險法》第15條規定的立法精神看,
保險人除了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通過
保險合同的約定限制投保人對
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外,一般情況下不應通過
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限制投保人解除
保險合同的權利。這一點,需要
保險人在開發
保險新險種、起草和報批(備)
保險條款時予以特別的注意。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
保險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
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
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
保險合同歸于消滅。
關于投保人可以解除
合同嗎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在簽訂之日10日起為猶豫期投保人可以解除
合同全額退保,10日后解除
合同投保人則需要支付一定費用。所以,我們您在購買
保險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并仔細甄別適合自己的
保險,避免后期后悔造成的退保麻煩甚至是額外支付費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