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有關協議
離婚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而協議
離婚雖然比較快捷,但此時也會產生一些法律風險。那么這個協議
離婚的風險都有哪些呢?下面我們為您做一個小小的總結。
一、協議
離婚的風險有哪些
1、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
執行力。協議
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
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
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及時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
起訴打官司,讓法院確認
離婚協議有效并賦予強制
執行權利后,再申請法院
執行。這就意味著協議
離婚手續完全白費了。
建議:將
離婚協議書公證,這樣在對方不履行協議時,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2、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后患。由于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養,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相關法律知識相對較少,在審核相關
離婚協議時,看不到
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后患發生。
建議:在簽訂
離婚協議時最好咨詢
離婚律師。
3、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
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建議:在簽訂
離婚協議時,最后又第三人在場或者將
離婚協議公證,以防對方反悔。
二、如何避免
離婚協議不履行
避免
離婚協議不履行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1、
離婚協議內容規范化。
協議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礎,明確體現雙方自愿
離婚的意愿,對簽訂
離婚協議后后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上做出合理、妥當的安排,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對債權、債務等有適當處理,對這些問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并反映在
離婚協議上;
2、
離婚協議規范化。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
離婚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查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在審查協議時,明確告知對方婚姻登記機關只進行形式審議,雙方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法律責任自負,
離婚后如若變更協議,或一方不履行協議,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民政部門無權受理。
3、
離婚協議格式規范化。
離婚協議符合一定格式,表達清晰。表明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協議內容層次明確,表意清晰。有立協議日期,雙方當事人簽名并按指印。
無論是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此時都會產生一定的風險,而有些風險其實是可以通過采取措施盡量降低損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