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于解除
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定的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
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
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
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
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
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
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
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
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對某些
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
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
合同。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
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
合同協議解除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
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
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
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
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
合同發生的
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議解除采取
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
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除了
合同到期的情況外,民法典關于解除
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當事人遇到因為不可抗力不能或者一方違反
合同不能實現
合同的目的,或者一方不再想要履行
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解除
合同,也是可以將
合同協議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