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合同生效的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一、關于
合同生效的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時間
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
合同成立時生效。”
合同生效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是: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
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簽
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
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是貫徹
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
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
合同;
第二,與誰訂
合同自愿,在簽訂
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第四,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
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
合同;第六,可以約定
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
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3)公平原則
平原則要求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
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
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
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
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
合同,以及
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
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第二,在履行
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第三,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
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生活中
合同的性質跟內容非常的多,就比如跟銀行簽的貸款
合同,貸款
合同正式生效的時間并不是
合同簽字或蓋章以后,應該是銀行把錢借給當事人之后才正式生效,而類似于
股權轉讓
合同,就是簽字或蓋章后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