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原則適用需滿足以下的條件:(一)只有商品房買賣
合同適用懲罰性賠償,而并非所有的房屋買賣
合同糾紛都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司法解釋》適用于“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而作為《司法解釋》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也僅適用于“商品房買賣
合同”,其并不當然地適用于其他集資房、房改房、二手房的買賣糾紛。(二)只有屬于惡意
違約和欺詐行為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中,前兩種情形屬于惡意
違約行為。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
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
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
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
合同關系。如果
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則不發生
違約行為。2.過錯,即
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
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
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
違約等。 因這些原因引起
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
違約責任。只有因
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
違約責任。因此,
違約當事人要承擔
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
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
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
違約行為,
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
違約人支付
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4.因果關系,即
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
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
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
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
違約人應賠償。在此之外,應該注意的是惡意
違約的規定,而《司法解釋》上述二種情形的規定則是規定的惡意
違約的具體規定。二、關于商品房究竟是不是商品的問題商品房當然是商品。這不僅僅是其名稱上就已經包含了商品的字樣,而且其符合商品概念的一切特征。商品就是用于交換的產品,而產品就是經過了一定加工的物。商品房當然是經過了人的加工的物,是為了進行交換而生產出來的產品。因此,沒有理由認為商品房不是商品。三、懲罰性賠償的法理依據懲罰性賠償不是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而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認為賠償的主要功能是補償,但是也有非常重要的功能是懲罰,那就是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經濟上的制裁,使其不敢實施違法行為。因此,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是理直氣壯的賠償,它的賠償幅度是原價值的三到七倍,足以將違法行為人罰得破產。商品房懲罰性賠償性條件如果是存在欺詐或者惡意
違約的行為我們需要對其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進行全面的分析才可以確定賠償的具體金額,我們國家對于這方面也是有相關的標準規定,可按照《司法解釋》來進行判斷具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