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保外就醫是否計入刑期根據我國修訂的《刑訴法》和《監獄法》及有關監管法規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身患嚴重疾病,經批準可以保外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
執行的一種情形。按照現行有關監管法規規定,我國對身患嚴重疾病的罪犯,實行定期保外就醫制度,保外就醫期間計入
執行刑期。但是,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外就醫條件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其保外就醫期間是否計入
執行刑期呢?對于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而被批準保外就醫的情況,要作具體分析。從司法實踐來看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罪犯家屬弄虛作假、偽造病情,或罪犯及家屬與
醫療鑒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惡意串通,出具虛假的病情證明文件,或是監管單位與罪犯及其家屬相勾結,徇私 舞弊違法辦理保外就醫等,致使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被批準保外就醫。(二)由于
醫療鑒定單位診斷鑒定有誤,將病輕鑒定為病重,或監獄等刑罰
執行機關及監獄管理部門在呈報審批中,審查不細,把關不嚴,將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批準保外就醫。對于前一種情況,其保外就醫期間不應計入
執行刑期。因為這種情況屬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其保外就醫視為無效,依照《罪犯保外就醫試行辦法》第16條規定,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其已
執行的保外就醫時間不應計入
執行刑期。將這部分罪犯收監
執行時,應將其違法保外就醫的時間從
執行刑期中扣除。二、罪犯保外就醫的續保應由哪個機關辦理新《暫予監外
執行規定》并未對續保問題進行明確表述,只在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
執行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復查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
看守所反饋情況。”具體的程序則規定得非常模糊。根據司法行政系統的文件精神,今后保外就醫實行不定期保外就醫制度,罪犯的監督管理交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監獄不再辦理續保。是否需要收監,由前者負責審查,符合法定情形的,由縣司法局向批準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
執行建議。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應將暫予監外
執行人員的監督管理作為工作重點進行,并應當采取與其他類型社區矯正人員不同的管理方法,要特別注意其在監外
執行期間是否就醫,病情進展,病情是否康復,必要時要組織體檢和提出收監
執行的建議。例如“三個月一次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復查情況,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法定情形已經消失的及時提請有關機關予以收監
執行。”依據《罪犯保外就醫
執行辦法》的規定,保外就醫人員在就醫期間如果不遵守相關規定的,或者痊愈的,就會被收監。至于保外就醫是否計入刑期,也要看實際情況。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保外就醫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這期間并不會計入
執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