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
合同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不動產買賣
合同生效時間就是簽訂
合同,并使得
合同成立的時間,根據《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
合同的成立與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
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
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
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
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
合同。《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里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二、影響房屋買賣
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1)是否經登記。《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 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產管理部門申請
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
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于無效)。這也是為什么要求房屋買賣
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采用的格式
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么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于未以格式
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
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里說的是一般
合同程序對
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2)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
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
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如《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
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
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
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
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并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里說的是特殊
合同程序對
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對于不動產買賣
合同的簽訂是需要根據實際的交易情況來進行處理的,
合同在履行時需要結合實際的不動產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
合同生效后,雙方都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造成了嚴重的
違約情況是需要支付
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