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遺囑,即按遺囑分割
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則應當按照我國規定的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
遺產份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如果有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應該在
遺產處理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否則在分割
遺產時,即使沒有到場也應該分出其應得的那份。二、
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1、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
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
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
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
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
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
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
遺產的。取得
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4、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
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
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
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繼承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確實如果說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話,關于繼承方面的問題,大家并不知道怎么樣來進行處理了。但實際上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繼承的順序和繼承的份額都是非常的明確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是包括有父母還有子女以及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