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
合同履行過程中租賃物出現包裝、品質、數量、規格、技術指標、技術性能、使用要求、附件等不符合
合同約定要求的,承租人不應向出租人索賠而是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合同法規定,供貨人與出租人簽訂供貨協議后,供貨人直接向承租人供貨,貨物的檢驗由承租人負責并向供貨人出具收據,供貨人憑承租人開立的收據向出租人要求支付貨款。因此,出租人不承擔供貨的質量、數量瑕疵的責任,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責任應由供貨人承擔。 在融資
合同中,出租人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協議的,供貨人實際上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供貨,在供貨協議中已明確了供貨要求,并將索賠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向供貨人索賠的權利,如果
合同中沒有約定索賠權轉讓,應由出租人索賠,但承租人應積極協助出租人,向出租人提供必要的資料。 提出索賠的要求,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超過規定的期限,失去索賠權,失去索賠權是由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失去索賠權是出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由出租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