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區別是什么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指
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
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
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
合同是否存在,而
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判斷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斷
合同是否成立,其結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判斷
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
合同的成立只需當事人對
合同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而
合同生效的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
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對于
合同成立的判斷側重于對
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
合同的生效則側重于對
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如果將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來,那對于效力待定的
合同是成立還是生效則無法判斷。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
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
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
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
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
合同即告成立。而
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
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
合同才能有效。
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
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還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問題。兩者雖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側重點又有所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而
合同的生效則進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即使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詐、脅迫,
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進一步的探討。
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了
合同自由原則。因而,對于
合同不成立,國家不會主動干預。但
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就遠非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所能決定。
合同的生效強調立法者對
合同關系的評價,反映了立法者對
合同的干預。
合同的類型是各式各樣的,但是不管任何類型的
合同,生效的前提是
合同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是無效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般的
合同雙方在簽訂完成時就會生效,不需要到公證機關,辦理
合同的公證,不過辦理公證法律效力會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