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
合同有哪幾種類型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
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
合同外,對其他
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因此,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
合同屬于效力待定
合同。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
合同。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
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
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
合同。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
合同。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關于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
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
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于行為完成后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后果。二、原本是未成年人做了效力待定
合同,成年了本人能否予以追認?在未成年時所簽訂的
合同,在追認權行使時效內,自己已經成年了,可以追認
合同有效,但
合同明確由監護人追認的除外。效力待定
合同需要追認。根據
合同法規定未經依法追認的效力待定
合同,當然無效。經依法確認后,該
合同有效。拒絕追認的,
合同無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有效的追認:1、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效力待定
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
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2、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采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于追認權人。但不管采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為效力待定
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3、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
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效力待定
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
合同,但此種
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并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
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
合同法將此類
合同定只要采取補救措施即對
合同瑕疵進行修正
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