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后釋放有沒事?刑事傳喚后釋放有沒有事是不確定的,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公安機關在受案后,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因案情不明,沒有采取強制措施,24小時內放人了,但并不代表沒事,因為案件還沒有終結,還在偵查中。如有新證據,證明有犯罪,還可以再刑拘和
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
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第一百九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二、拘傳的條件有哪些?1、拘傳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2、拘傳的適用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已經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進行訊問,可隨時進行,不需要拘傳。3、經過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傳的必要條件。其實犯罪嫌疑人自己心里面最清楚做過的一些事情,而對于公安機關來講,并不是說把傳喚的這些人釋放了以后就再也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了,而且刑事傳喚本身就有時間限制,最長是不能超過24個小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