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務
合同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個人勞務
合同糾紛的
管轄法院怎樣確定
1、勞務
合同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
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
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
合同履行地優先
管轄原則。
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務
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
起訴,二是企業
起訴,三是雙方都
起訴。
若員工
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
合同履行地
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
管轄地與法院
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
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
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
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管轄。
3、勞動
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
合同履行地提出的,
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務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勞動
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即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務
合同糾紛都有
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務
合同糾紛仲裁的
管轄地可以與勞務
合同糾紛訴訟的
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之一是勞務
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
起訴法院。
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
起訴”。
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
管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
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
管轄權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
起訴。
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
起訴。
若勞動者在
合同履行地
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
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管轄這起勞務
合同糾紛訴訟。
二、訴訟
管轄概述
訴訟
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
管轄和地域
管轄。
具體案件的訴訟
管轄,并不能只根據級別
管轄或地域
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
我國在法院
管轄權的確定中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比如說級別
管轄,屬地
管轄等各種各樣的原則。大致有四種原則,這四種原則大致囊括了訴訟法院
管轄權確定時的各種情形。因此,了解這四種
管轄權確定的基本原則,就大致了解了
管轄法院確定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