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
管轄為何優先?
一、
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的法院
管轄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
管轄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
合同糾紛中關于
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
三、確定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轄???????
1、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
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
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
合同履行的
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
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2、如果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
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
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
合同的履行地;
3、爭議標的為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財產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
4、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
合同履行地確定
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
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不再適用
合同履行地確定
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
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雖然在進行
合同糾紛訴訟的過程中,要堅持
合同履行地有限的原則,但這并不意味著放棄了其他的
管轄原則,除了
合同履行地
管轄優先的原則,還有原被告
管轄地、雙方約定
管轄地等方面的情形,尤其是雙方約定
管轄地的,這要優于
合同履行地
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