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會面對
合同到期,但是在
合同到期時不續簽了,企業需要提前通知嗎?答案是肯定需要提前通知的,并且在公司不續簽的時候,還需要給予勞動者適量的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勞動者自己不續簽呢?也是需要告知的。對于
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需要要提前1個月通知!而且在北京,如果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一、提出不續簽的對象不同待遇不同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
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
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二、《勞動
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我們知道,公司里如果不再續簽
合同時,需要提前通知我們的勞動者,并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就不續簽
合同的話,公司是違反了相關法規的。故公司在與勞動者不續簽
合同時HR應該提前做好通知,并計算出相應的補償金額。而我們勞動者在不想與公司續簽時也是需要提前告知公司的,但是有無補償金就要根據具體情況了。由此可見
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涉及的知識還是很復雜的。如果您有這方面訴求的還是咨詢下的律師吧,以保證您的權益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