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依據民法理論,一般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有四項,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過錯。這四項一般需要原告進行舉證證明的,但由于侵權案件的特殊性,某種侵權構成要件事實對權利主張者證明難度比較大,法律規定以下八類案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1)
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
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專利方法的證明;(2)高度危險作業:高度危險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環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高空墜物: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飼養動物致損: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缺陷產品:產品銷售者或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7)共同危險:侵權人就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8)
醫療行為:
醫療機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行為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二、其他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1、公司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消費者權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需要提醒廣大消費者的是,該規則僅適用于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后,不再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仍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3、勞動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
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的出現大大完善了我國的舉證制度,因為如果只存在“誰主張,誰舉證”的情形,會導致某些方面的舉證不完整,而舉證責任倒置的出現大大填補了這個方面的空缺。另外,舉證責任倒置在適用過程中,也在隨著實務的發展而逐步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