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單位不繳納社保違法嗎試用期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社會
保險法》中的規定,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繳納社保,也就是說試用期單位也是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根據《社會
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
保險登記的,由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由社會
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勞動者遇上不買社保情況可以去當地人社局舉報。二、試用期與
合同期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
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
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