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重新選擇工作崗位,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就非常重要。但是,當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
合同,經常會遇到公司的刁難。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不給解除證明怎么辦?我們下面將給您支支招。
一、勞動
合同解除
勞動
合同解除,是指勞動
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
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勞動
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
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二、解除勞動
合同不給解除證明怎么辦?
《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解除
合同不給解除證明違反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申請
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訴。綜上,勞動
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證明的法定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在遇到解除勞動
合同不給解除證明的情況,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必要時尋求勞動法專家的幫助。如果您在這方面遇到了難題,請聯系的律師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