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都知道在勞動
合同期間,孕婦不能辭退。但是勞動
合同到期懷孕的職工能否被辭退,就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做出回答。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合同到期,原則上不能辭退,但是有例外。下面我們將主要介紹相關法律。
一、孕婦勞動
合同到期怎么辦?
《勞動法》在關于解除勞動
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
合同。但在勞動
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勞動
合同即行終止。但是,在勞動部印發的《關于貫徹
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實際情況出發,又作了補充性規定,其中第34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
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
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因此,如果女職工孕期勞動
合同到期,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
合同只有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綜上,孕婦
合同到期,公司是不可以終止勞動
合同。
二、女職工孕期能被辭退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但該規定并不包含《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另外,對于《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不能孤立理解,應結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準確理解。《勞動辦公廳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
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后,用人單位并非絕對不能解除
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
合同。但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企業絕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
合同。以上內容就是對“勞動
合同到期懷孕的員工能否被辭退”有關內容的詳細介紹,我國《勞動法》注重保護懷孕婦女的權益,并做出了明文規定,但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就容易給用人單位侵犯懷孕婦女的勞動權利。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建議必要時可以尋求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