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相沖突的公證遺囑哪份有效?
一、兩份相沖突的公證遺囑哪份有效?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兩份公證遺囑沒有沖突的,兩份公證遺囑都是有效的,如果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另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 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遺囑無效
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遺囑的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3、 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導致的失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之一,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是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如: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遺囑,則該遺囑全部無效。
4、 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遺囑無效情形
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2)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5、 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6、 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只導致該部分遺囑內容失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7、 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如果遺囑沒有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應當首先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
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8、 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某些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并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遺囑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這一部分
遺產份額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
9、 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10、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遺囑繼承人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囑此時尚未生效,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應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但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
遺產分割前死亡,由于此時遺囑已經生效,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11、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
遺囑如果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會導致遺囑無效,所涉
遺產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
當兩份公證遺囑有沖突時,按法律規定是會認定之前所寫的那份無效,按最后的那份遺囑進行
遺產繼承。另外,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且公證遺囑比一般的遺囑法律效力更強,只是要修改時也必須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