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能去公證處如何立遺囑?老人立遺囑不一定非要到公證處。老人申請遺囑公證,但老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也可以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我國現行的《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明文規定: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
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我國《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并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因此,若不申請遺囑公證的,更不必到公證處公證了,可以采用其它四種遺囑形式的任意一種進行立遺囑(注,若不是情況緊急,一般不要立口頭遺囑)。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 實施中的規定,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后,可以撤回或者變更自己訂立的遺囑內容;如果在訂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訂立遺囑內容不符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對于立有多分遺囑并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時間訂立的遺囑為準。二、遺囑公證的優勢(一)安全性遺囑公證是唯一一種由法定證明機構辦理的遺囑形式,其他形式的遺囑制作主體均為一般主體。(二) 制作規范性公證機構及公證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和相關辦證細則辦理遺囑公證。也就是說,辦理遺囑公證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避免了采用其他遺囑形式,由于不規范而導致的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公證員可以自身的專業法律判斷為立遺囑人排除可能的法律風險及合法性瑕疵。通過辦理遺囑公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遺囑合法、有效。(三)法定證據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盡管目前遺囑公證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遺囑形式的優先效力,但經公證的遺囑依然能夠直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對于持有遺囑公證的一方而言,一旦發生糾紛,無需舉證證明遺囑公證的真實性,在對方沒有相反事實證明的情況下,遺囑公證的真實性可以直接得到確認。因此,在證明遺囑真實性層面,遺囑公證依然享有獨特的優勢。(四)公證法律服務專業性再提升遺囑公證法律服務的提升,將使“最后一份遺囑”效力增強。實踐中,由于當事人已經對自身財產處分進行充分、慎重的考慮,加之公證員專業化的公證法律服務指引,告知清楚當事人辦理遺囑公證的法律意義及法律后果,近99%的公證遺囑都不會發生變更。老人由于行動上不方便卻又想要立公證遺囑,是可以申請的時候同時提出請求,讓公證處到老人居所辦理詳細公證流程。申請的時候要提供老人本人的身份證件、戶口,還有財產的憑證、親屬關系證明等,公證遺囑在真實性和法律效力方面更具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