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
合同到期公司有權不續簽嗎懷孕是一項甜蜜有幸福的事情,他意味著一個新生命的到來。對于職場女性而言就懷孕意味著產假,
合同到期續約問題等等。那么,懷孕
合同到期公司有權不續簽嗎?我們為了幫助您揭開這個疑惑,專門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懷孕
合同到期公司有權不續簽嗎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在懷孕期間,公司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如果
合同到期了,也應當自動續約,直到產婦修完產假,再解決。《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時,具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等五種情形時,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當遇到女職工在三期期間勞動
合同期滿的情形時,公司不能直接終止與其勞動關系。若公司不想再用該員工,需要與其協商解決。可通過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金以及配合后續申請生育津貼等事宜為條件,和平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如果女職工不同意的,公司不能直接終止,而應延續至相應情形期滿為止。若公司決定解雇該員工,則需要慎重考慮是否承擔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而予以辭退。如果在公司工作上達一定年限,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當事人如何主張賠償,如果公司沒有表示要降薪續簽,而你自己選擇不續簽,那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公司不愿續簽或者公司要求降薪續簽而你不續簽那就有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二、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賠償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有關于懷孕懷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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